奴隶在古书中有两种:一从事于大家庭中消费品之生产(如舂米、酿酒、缝衣。[《周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墨子·天志下》:“妇人以为舂酋。”(《说文》:“酋,绎酒也。”)《周官》酒人:女酒三十人,奚(《周官》禁暴氏《注》:“奚隶,女奴也。”)三百人。《注》曰:“女酒,女奴晓酒者。”惠士奇《礼说》:“酒人之奚,多至三百,则古之酒皆女子为之。”《吕览·精通》:“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或供使令,《周官》天官所载是也。[《周官》内竖:“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左氏》所载,晋侯有竖头须(僖公二十四年),士伯有竖侯獳(二十八年),叔孙氏有竖牛(昭公四年)。《礼记·曲礼》曰:“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注》曰:“贱者,童仆之属。”盖亦备左右使令者。《周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未龀者不为奴,盖以其力未足以事生业,当即以之给使令也。]一为主权者之卫队,如《周官》之司隶是。无以为生产之主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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