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条件具备了。如果讨论中的行为是这样的:即(i)如果每个人这样做,后果并不值得欲求,(ii)所有人都平等地有权行这样的行动,(iii)进行这一类行为是一种任性,而不是一种牺牲,那样,这样的行为应为这一群体的道德所禁止。
但现在假设不禁止这样的行为,同样是错误的吗?康德当然是这样认为的。而我却认为他错了。因为既然我对讨论中的行为放任,事实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我的行为本身并不是错的,但只有与他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考虑时才会如此。我不能通过节制来禁止邪恶。其他人也必须节制。在不可逆行为的情形下,我的行为本身就是邪恶的原因。如果我节制的话,我就可以避免邪恶。然而,在所讨论情形下,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不会节制,我当然也有理由不节制,因为我节制的惟一理由是,我有避免引起邪恶后果的愿望。如果这些不能加以避免,我没有理由不放任我自己。如果草无论如何也长不出来了,我何必还要绕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