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月,蒋介石以宋子文为财政部长,着手整理财政,统一币制,筹建国家中央银行。宋子文为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中央银行,曾试图将商营的中国银行或交通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但其必须使用中央银行之名称和政府股份须多于商股的条件,使两行望而却步。最后宋子文不得不以中央银行日发行兑换券不超过4000万元,及银行业每日收到该兑换券均可于当天轧现等为交换条件,换得张嘉璈代表中国银行同意给政府提供一笔贷款,用以开办新银行。由于中央银行资本额十分有限,在信用方面不仅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外国大银行抗衡,而且也无法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历史长、信用好的本国银行竞争,国民政府不得不于10月5日公布经修订的《中央银行条例》,删除了财政部部长指挥中央银行处理一切业务且为监理委员会当然委员及主席的条款,而规定中央银行实行总裁制,总裁由财政部长兼任,任期3年,期满后得续派连任。同时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两会和总裁共同组成。而理事会应为决策机构,凡有关中央银行业务方针审定、发放数量审定、储备集中规划、预算决算审定、各项规章编订、分支行设立与废止、资本增加等事项,均由其议决后,交总裁执行。理事定为9人,由国民政府特派,其中应有实业界、商界、银行界代表各1人,任期为3年,期满得续派连任。监事会由政府特派7人组成,其中应有实业界、商界、银行界代表各2人,国民政府审计机关代表1人。这一新的条例使中央银行内聚集起一批上海银行界、商界和实业界的精英人士,有助于中央银行树立坚实的信誉,加强与上海各界的合作。经过多方准备后,中央银行终于在1928年11月1日借上海黄浦滩路华俄道胜银行旧址正式宣告成立,宋子文自兼总裁,所有股本由政府在所发行的17年金融短期公债3000万元内拨2000万元指充,并向各银行押借10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随后,国民政府又着手改组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强制性加入官股500万元和100万元,使其成为国家特许的专业银行,隶属于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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