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人口极大多数的乡村农民,他们需要生活最低限度的必需品,如农具、盐油、粮食、布匹、箕帚、薪炭、鱼虾、蔬果等物,在乡村市集,互相交换。各村镇,多有常设的商店,可是主要商品交易仍在市集中进行。农村的生产物经市集输入都市,都市的商品经市集散入农村,市集商业从个别看,是零星的杂货小买卖,从整体看,却在商业上占着重要的地位。
清朝商税非常轻微。顺治元年,定买入牲畜,每银一两,收税三分。四年,定买田地房屋,每两收税三分。康熙三年,定当铺每年收税银五两,大兴宛平(京师)大行店铺税同当铺。十五年,定京城行铺税例,上等每年五两,中等二两五钱,十六年,定各省契税,大县最高额六百两,小县三十两。乾隆时太平关(在广东)税额,珍珠每斤仅收课银二钱,玉器收课银四分,玉每斤收课银一分七厘,哆啰、哔叽、蜜蜡、琥珀每百斤各收课银一二两,香楠、黄杨每百斤收课银一分至五分。商税中最大宗的关税,道光时代,每年收入不过四五百万两(比较地丁,约得六分之一),清朝关税率,不到十分取一,如果按百分之七点五计算,每年过关商货,约当值银六七千万两。“会馆”、“公所”、“行”、“帮”等商人基尔特组织,在社会经济方面,占有很大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