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以来,发端于英国且将一切生产手段集中于企业家之手的新生产形式上补充劳动力的方法,曾用非常严酷且带间接性质的强制手段为之。其中最著名的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济贫法》及徒弟条例。此种条例之所以有执行的必要,实因农业制度发生变革以后,产生了许多极度贫困的无产者,他们脱离了农村,四处漂泊。因为大田农排除小田农,以及耕地改为牧场(后者有时被过于重视),使得农村所需要的劳动力日益减少,而且生出能服从强制劳动的过剩人口。故凡不能自动得一职业之人,就得被编入有严格规定的工厂之内;若无主人或企业者之许可而退出劳动场所者,就被当作游荡者来看待。对于任何失业者,除强制其加入工厂外,则无他种保护。工厂方面最初以此种方法获得了劳动力的补充,只不过人民难以适应此种劳动纪律为一大困难。但有产阶级的权力过于强大;他们凭借治安法官而获得政治权力的支持,治安法官在没有明文束缚之处,根据含糊的训令或者凭个人意志处理一切。至19世纪后半期,治安法官均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思处理工人,把工人插入新成立的产业中。另外,自18世纪初期以来,开始有根据企业者与劳动者关系的近代劳动状况管理之先驱。安妮女王与乔治一世颁布了最初的禁止物品工资制的条例。整个中世纪期间,工人均须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拿至市场;此项立法则保护了工人,禁止厂主以他人的生产物来付工钱,而须用货币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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