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四、命之理,一而已矣,举阴阳二字,便是分殊,推之至为万象。性之理,一而已矣,举仁义二字,便是分殊,推之至为万事。万象虽众,即一象而命之全体存焉。万事虽多,即一事而性之全体存焉。
七五、天之道莫非自然,人之道皆是当然。凢其所当然者,皆其自然之不可违者也。何以见其不可违?顺之则吉,违之则凶,是之谓天人一理。
七六、吾儒只是顺天理之自然。佛老二氏,皆逆天背理者也,然彼亦未尝不以自然借口。卲子有言“佛氏弃君臣父子夫妇之道,岂自然之理哉!”片言可以折斯狱矣。顾彼犹善为遁辞,以谓佛氏门中不舎一法。夫旣举五伦而尽弃之矣,尚何法之不舎邪!(以下旧本伤冗,今削之:独有诳取人财以为饱暖安居之计,乃其所不能舎之法耳)
七七、“静中有物”者,程伯子所谓“亭亭当当,直上直下之正理”是也。朱子以为“思虑未萌,而知觉不昧”,似乎欠一理字。学者或认从知觉上去,未免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