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第三,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天明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第四,有权对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或者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人员,立即予以拘留。第五,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居所进行搜查,有权对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草案还规定,在戒严期间执行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关于戒严执勤人员使用枪支问题。戒严期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武器, 但遇到某种特殊、非常情况时,也不能完全不准许使用武器, 但是必须有严格的限制。草案规定: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 采取非杀伤性手段无法制止时, 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一) 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直接威胁或者危害时; (二) 拘留、逮捕、押解人犯, 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三) 遇暴力抢夺武器时;(四) 保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直接威胁或者袭击时; (五) 在执行消防、暴力阻挠时。同时规定,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