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诉讼时效可以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后果,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提醒债务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权,这是因为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提醒说明,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相符合。
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目的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劳而获,也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其根本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去行使权利,这说明他已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国家也就不用为他提供保护了。通过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避免使法律关系比如借方和欠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而且,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纠纷的证据就会灭失,再也无法取得,法院也会无从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所以年代久远的案件只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