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
第十条之二
1.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2.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也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1.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
(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2.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之二
1.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广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无线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方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