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明确承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在实施期限和义务水平上,都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特殊的安排。
一、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的确立
1947年成立初期的GATT的23个缔约方中,有11个发展中国家。但是1947年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1955年关贸总协定作了第一次重要的修订,可看作是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起源。这就是第18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GATT第18条题为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中心思想是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自由使用数量限制及其他限制措施保护其幼稚工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具体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