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们探讨的结论就是:理由的平衡明显地倾向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平均功利原则,自然也不赞成古典的功利原则。就我们运用原初状态的观念来对日常生活中的原则进行证明而言,主张一个人将同意两个正义原则是完全可信的,认为它不真实则是没有理由的。要使这一声称令人信服,并不需要一个人实际地给过并尊重过这一承诺。这样,我们说,它是能作为一种人人都深信对方也相信的公开接受的正义观而服务于我们的。
七、法治
现在我想考虑受法治原则保护的个人权利。[14]像以前一样,我的意图不仅是揭示正义原则和以下观念的关系,而且是解释自由优先性的意义。我已经提到(见第10节),形式正义的观念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它们就成为法律规则。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在这方面,举出各种严重的侵犯行为,例如受贿、腐化和滥用法律制度来惩罚政敌,还不如举出那些诸如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实际上歧视某些团体的细微的成见和偏心更有启发意义。我们可以把有规则的、无偏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是公平的执法称之为“作为规则的正义”,这个说法比“形式的正义”的措辞更具有启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