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就必须了解“意识形态”在西方发展脉络中的具体含义及其在历史研究中被加以使用的两个特定背景:其一,“意识形态”概念的提出是一场启蒙运动的后果,这场运动的目的是把人们从神秘迷信和非理性的思维中解放出来,从对上帝、贵族和专制君主的虚伪膜拜中解脱出来,恢复理性的、自我决定的存在所应有的尊严。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反抗宗教压迫过程中高扬世俗与科学理性的新时代产物,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中并没有真正出现过,因为中国从未有过宗教势力替代世俗王权居于核心地位的历史时期,故所有在中国历史上被刻意摘出的那些貌似“启蒙”的言论不过是对西方观念的一种模仿。
其二,“意识形态”被认为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如马克思就认为,意识形态错觉不仅是扭曲了的思想观念或“虚假意识”的产物,而且也可以说是阶级社会本身的物质结构所固有的东西。[29]但是在中国是否存在如西方那样的严格“阶级”划分一直是个疑问。由于“意识形态”的发生是政教分离的结果,而中国的政教关系恰恰是一个相互渗透和彼此依存的复杂结构,所以西方的“意识形态”分析框架很难直接用于解读中国历史的政教关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