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 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 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