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司法官滥用权力。
第二个机制是“录问”。录问是插在“推勘”与“检法”之间的一道程序。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检法之前,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录问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的程序;如果认为自己受了冤枉,则可以喊冤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